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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通过真实的商业诉讼案例,介绍从事采购工作所必备的合同法知识及风险规避方法。
要约与承诺
河北省A公司承包小区建设工程。当时工程急着施工,A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厂B、C和外省的钢厂D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司因建设需要标号为×××的钢材2000吨,如贵司有货,请速与我司联系。”
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厂的复函,都说自己备有A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车队先行载运400吨钢材送往A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的复函后,认为D公司报的价格更合理,所以于当天下午去函称将向其购买2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公司随即复函A公司,说有现货并将于第三天把钢材运往河北。
在A公司收到D公司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并要求A公司收货、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公司,请其仅运送1600吨钢材到河北。D公司复电说,全部2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A公司收到D公司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2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A公司再次向D公司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1800吨钢材,如因D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损失,则由D公司自行承担。第三天,D公司的钢材2000吨运到A公司,A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1800吨,剩余的2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D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要约与承诺。
构成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如需要的原因、什么时候要、谁需要、谁付款;
(2)要约原则上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供应商指定的销售;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质量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
(4)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如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签字确认。
构成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如供应商的销售代表;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如交货期、售价、品质等;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例如,甲方要求1周内收到报价;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例如,甲方采购钢材,乙方销售铝材,就会产生不一致。案例分析: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要约与承诺,因此A公司应对D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结论: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风险规避方法:
(1)减少要约文件的发送,用RFQ代替;
(2)规避未签合同却缔结了合同的风险。
要约撤销
A公司是建筑企业,B公司是钢材生产企业。2015年7月,A公司与B公司取得联系,要求B公司就某型号8万吨钢材进行报价,并明确告知,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某工程的投标价,投标将于9月1日进行,9月8日开标。同年8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正式要约,要约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款、交付方式、交付日期等内容做出了完整的陈述,但要约中没有注明承诺的期限。其后,由于钢材价格猛涨,B公司于9月2日向A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撤销此前要约。9月8日,A公司得知中标某工程,立即向B 公司发送传真,表示接受要约。
但B公司认为已经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争执不下,并最终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关键词: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的条件:要约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一个承诺一旦做出,再想撤销是非常困难的。撤销要约的一种方法是在得到要约后,直接声明不能做承诺,例如,供应商明确表明不参与投标;另一种方法是刚刚报价但是瞬即表明不参与投标,也就是在甲方还没有使用该承诺时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的限制是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作为采购,当然不希望给供应商轻易撤销要约的机会,以免甲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采购可以在发出要约(即RFQ)时写明“报价在有效期内不得变动或撤销”;或者在供应商强行要求撤销要约时,拿出理由或者证据,证明该价格已经被甲方使用,说服供应商不撤销。
案例分析:A公司虽然在要约中没有注明报价有效期,但是A公司把要约的背景讲得很清楚,A公司会拿B公司的报价于9月1日投标,9月8日开标。B公司一旦报价,即做出了合法的承诺,就默认了A公司参与投标所采用的价格有效。因此,仲裁机构没有支持B公司,B公司的要约撤销申请无效。
结论:要约撤销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风险规避方法:
(1)在要约文件中注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即在RFQ中注明供应商一旦报价便不可撤销;
(2)在要约文件中明确承诺的期限,即注明报价有效期不得早于某一天;
(3)合同条款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
定金与订金
2015年A公司欲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价款为500万元,其后双方签署定金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预付定金50万元,并在1个月内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其后,B公司认为合同价款过低,要求与A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将合同价款增加至550万元,如A公司不同意B公司涨价的要求,那么B公司将退还A公司的定金50万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再履行。
关键词: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丧失已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没有出现在任何法典里,不受法律保护,是民间的一种用法,相当于预付款。
案例分析:B公司没有理解法律对定金的定义,混淆了“定金”与“订金”这两个概念,提出了不合法的要求,法律自然不予支持。
结论: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风险规避方法:
(1)明确定金与订金的差别;
(2)根据交易目的在合同中设置定金条款;
(3)定金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4)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文/姜珏
排版/蔡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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